商会概况

 

珠海常德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中文名称为“珠海常德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常德籍人士在珠海依法成立的企业、公司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扩大珠海与常德之间的商务活动,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本商会遵循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本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心华路14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 为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之间提供交流意见和互通商业消息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友好关系。扩大珠海与常德及其他地区之间的商务活动。
(二) 促进会员与珠海企业及相关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和商务交往;
(三) 收集与商会及会员有关的商业信息,有条件时编印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书面或电子资料。协助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常德与珠海贸易投资的课题;
(三) 收集与商会及会员有关的商业信息,有条件时编印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书面或电子资料。协助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常德与珠海贸易和投资的课题;
(四) 为会员与珠海市商业社团组织之间提供交流、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情况及正当意见及建议;
(五) 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有关证明,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
(六) 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帮助;
(七) 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 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爱家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救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本商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元/年;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7,000元/年;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元/年;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元/年;
(五) 会员自愿多缴纳的会费数额不限。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商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
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
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
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相关核准之日起生效。